推进社区共治和居民区自治中应注意的问题

推进社区共治和居民区自治中应注意的问题

2016-03-14 10:32:19  浏览次数:4421
社区共治要求一种治理方式的变革,即从过去仅仅依靠政府实施的“单极治理”走向多种社会主体共同推进的“联合治理”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联合治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“善治”。在实施中要关注以下问题。

一是关注社区共治网络发展的均衡性

社区共治组织体系存在四大网络,即党的网络(街道党工委、社区综合党委、行政党组、居民区党委)、行政网络(街道各行政科室、政府条线部门在街道的双管单位)、社会网络(居委会、小区业主委员会、社区文体团队、社区单位、社区非盈利组织等)、市场网络(政府转制的企业单位如物业公司、绿化公司、环卫公司等,社区中的私营企业和私营业主),它们组成了社区共治的网状治理结构。
        各大网络在发展中容易出现不均衡现象,主要表现在:市场网络与社会网络中的组织力量相对较薄弱,参与社区共治尚处于被动状态;各网络之间的网络边际、职能定位、工作运行还处于模糊和磨合状态。究其原因,最主要的在于社区共治主体之间拥有和可动用资源的能力不均衡,从而导致了社区共治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积极活跃的互动关系。

二是关注理顺社区共治主体关系

在社区共治过程中,由于共治主体利益的不一致,难免会发生博弈,有些由于各主体之间关系没有理顺,导致社区共治效率的降低,最突出的就是居委会、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。

在社区共治的实践中,街道可以通过自治金项目的实施推动居民区自治建设;通过居民区党组织、居委会、业委会、物业公司、社区民警等“五位一体”的运作模式,调动物业公司与居委会之间的协同合作;注重发挥小区业委会的作用,实现居委会与业委会的有效沟通,共同维护居民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,虽然都是自治性组织,但他们所代表的群体不同。居委会多是在调解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时出现,但有些业委会并不能很好地代表广大业主利益,而居委会对物业管理的知识了解并不深,导致居委与业委会、物业公司沟通存在诸多沟横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居委与物业之间,在现实生活中,矛盾比较集中的就是表现在创建文明社区过程中,居委会希望物业加强硬件设施建设,而物业公司则出于经济因素考虑,认为创建文明小区是居委的事。在街道实施的实事工程的后续维护问题上,即使在办理了移交手续后,同样因为物业的推诿,导致很多实事工程的后续维护仍依赖通过居委、通过街道来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,他们的矛盾多是由于对物业管理质量所引发。在老旧小区较多的社区,物业管理费偏低,难以维持一般中高端的物业管理要求,而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又是以商品房物业管理要求来衡量的,这就导致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引发的矛盾有时处于不可调和状态。

三是关注居委会的地位和职能定位

居委会在社区体制深化改革中,面临“两难困境”:“过度行政化”和“再度边缘化”。一方面,许多政府部门都将自己的“触角”延伸到居委,形成“上面千条线、下面一根针”的结构,出现居委会兼职多、社区挂牌多、居委会“万能章”等诸多问题。居委会参加的会议多、提交的汇报材料多、整理的档案多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多、迎接的上级检查多,陷入“过度行政化”的境地;另一方面,随着社区工作站的普遍建立,居委会在权力和资源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,居委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逐步削弱甚至消失,居委会在群众中的威信降低,动员居民的能力减弱,使得居委会“再度边缘化”。虽然,目前居民区党组织、居委会、社区工作站“三位一体”的模式,在一定程度上,实现了既能承接政府的行政事务和行政服务,也能克服居委会“再度边缘化”的困境。但在实际中,还是没能从根本上实现街道行政管理与小区自治管理、街道行政事务与小区公共服务的真正分离。在居委自治建设中,我们还需继续在制度设计、自治载体建设上寻找有效途径,真正使居委会在“过度行政化”与“再度边缘化”之间获得平衡。